“權利 - 工作法”的利弊

勞動權利行為的利弊。

工會工人。 照片skee Pixabay

根據“塔夫脫 - 哈特利法案”的規定,許多美國國家的工作權利法實施,禁止工會與雇主之間達成協議,避免他們建立僅有工會的工作場所。工作權利的法律可能是項目團隊的巨大動力因為他們不需要與工會談判,允許工人自由地決定他們是否想成為工會的一部分。

“工作權利法”確保了員工有權決定是否加入或財務支持工會。

然而,在鐵路或航空業工作的員工不受工作權法的保護,在聯邦飛地工作的員工可能不是。

勞動權利行為的優勢

工作權利被告宣稱,憲法權利是為保護工人而設立的,允許他們選擇並為他們提供結社自由的權利,認為工人可以決定他們是否想成為工會的一部分。 有些人認為,工會可能要求新成員和現有員工成為工會成員,並為他們不想要的或哲學上反對的服務支付昂貴的會員費,這是不公平的。

一些建築專業人士認為,工作權利法律可以通過增加工會對其成員的責任來提高勞動生產率。 因為他們享有獨家代理的特權,工會有責任在合同談判中代表所有工人。

法律要求工會代表與成員相同的非成員僱員,但不幸的是,這一責任並不總是得到履行。

從右到工作與缺點

AFL / CIO聯盟認為,由於這些法律削弱了工作權利的行為,工資較低,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

這種行為可能會迫使工人決定在監督員和工會領導人面前加入工會,這對可能容易受到威脅的工人造成困難。

由於在工作權利狀態下的項目專業人員不需要聘用工會成員,工會改善工作條件的能力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權力來實施,所以他們的工作條件都不會。 結果,工作權利國家的就業相關死亡率高於親工會國家。

由於工作權利保證雇主可以僱傭工人,無論他們是否在工會中,集體協議可能導致工資增長相對於親工會國家相對較低。

美國國家:工作權利法律

美國勞工統計局公佈的數據顯示,過去二十年來,工作權利國家創造的就業機會比非RTW國家創造的就業機會多,這使得它更加挑戰關於如何實施和採取行動的決定這個法則。

一些通過了“工作中的權利”法律的國家是:

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堪薩斯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愛達荷州,愛荷華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內布拉斯加州,內華達州,北部,北達科他州,俄克拉何馬州,南卡羅來納州,南達科他州,田納西州,德克薩斯州,猶他州,弗吉尼亞州和懷俄明州。

工作權利:塔夫特 - 哈特利法案

1947年通過的“塔夫脫 - 哈特利法案”仍然是今日美國勞動法的基石。 該法修正了1935年的瓦格納法,該法反映了二戰後美國對勞工的態度。 由於戰爭期間的“國家緊急情況”罷工,戰後罷工以及“瓦格納法案”給工會帶來的好處,共和黨控制的國會通過了該法案,試圖恢復勞工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平衡。 該法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限制工會活動:

  1. 禁止工會採取不公平的勞工行為,
  2. 列出工會成員的員工權利,
  3. 列出雇主的權利和
  4. 授權美國總統暫停可能構成國家緊急狀態的勞工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