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表格SS-4中的第3項最近被更改為區分“被提名人”和“責任方” 的雇主ID號(EIN)申請 。 IRS希望確保只列出責任方,因此他們知道他們正在與公司負責人進行溝通。
申請人不應由被提名人簽名; 只有負責任的一方才可以簽字。
什麼是“代名人”?
國稅局說:
“被提名人”是被授予有限權力代表實體行事的人,通常在有限的時間段內,通常是在實體形成期間。
IRS不允許“被提名人”(最有可能是幫助成立公司的非員工律師)被指定為EIN的責任方。 IRS希望確定他們與公司聯繫的人是否是正確的人。
“企業的責任方是”主要官員,普通合夥人,設保人,所有人或委託人。“ “責任方”是控制管理的個人或實體,或指導實體和實體的資金和資產的處置,而不像被提名人那樣,對該實體的資產幾乎沒有權力。第3項關於IRS表格SS -4,雇主ID號碼(EIN)的申請最近被改變以區分“被提名人”和“責任方”。 更多來自國稅局的差異
為了說明這一點,請閱讀美國國稅局的報告:
“被提名人”是被授予有限權力代表實體行事的人,通常在有限的時間段內,通常是在實體形成期間。 IRS定義的“主要官員, 普通合夥人 ”等是實體的真正“責任方”,而不是被提名人。 “責任方”是控制,管理或指導實體的資金和資產的個人或實體,而不像被提名者那樣,對該實體的資產幾乎沒有權力。
不同類型公司的責任方
對於上市公司, IRS將 “責任方” 定義為公司的主要官員,合伙的普通合夥人,無視實體的所有人,或設保人,所有人或信託委託人。
對於所有其他實體 ,“責任方”是控製或有權控制實體中資金或資產的人; 換句話說,控制者管理或指導實體和“處置其資金和資產”。 IRS希望您提供“真正的主要負責人,普通合夥人,設保人,所有人或委託人”,而非非公司所有人,董事或合夥人的律師。
如果有多個責任方?
例如,在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可能有多個合夥人有資格擔任責任方。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選擇希望IRS識別和聯繫負責人的人。
如何改變你的EIN來改變你的責任方
如果您在項目3中沒有正確的人員,您將需要更改您的EIN。 要做到這一點,您必須致函美國國稅局,描述變更情況,並將其發送或傳真至兩個地點之一,具體取決於您企業的主要位置。
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我的關於如何更改EIN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