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稱為UFOC
特許經營規則在2007年進行了重大修訂。在修正之前,FTC也接受了充分披露特許人遵守北美證券管理員協會(NASAA)制定的披露準則的情況。
根據舊的NASAA要求,特許人還根據一份文件披露了當時稱為“統一特許經營發售通函”(“UFOC”)的文件,該文件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披露的要求基本相似。 當特許經營規則在2007年發生變化時,UFOC所包含的大部分內容都被FTC披露文件稱為特許經營披露文件(FDD)。
雖然大多數州都採用了修正後的特許經營規則,但在一些州,規則仍然不同,包括但不限於什麼是特許經營的定義,有些州還有特許經營者和特許經營者之間的行為關係法律,聯邦法規允許特許人以違反規則(私人訴權)的方式起訴特許人。
特許經營下特許經營的定義
根據特許經營規則,聯邦貿易委員會在第436.1(h)條中定義了“特許經營”如下:
“特許經營是指任何持續的商業關係或安排,無論它可能被稱為,其中要約或合同的條款規定,或特許經營商承諾或代表口頭或書面,如下:
(1)被特許人將獲得經營與特許人商標相關的業務或提供,出售或分銷與特許人商標相關的商品,服務或商品的權利;
(2)特許人將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方式發揮或有權對其施加重大控制,或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方式提供重大幫助; 和
(3)作為獲得或開始經營特許經營的條件,被特許人作出要求付款或承諾向特許人或其附屬機構作出規定付款。
在商業格式特許經營下,特許經營類型對於普通人來說是最明顯的,特許經營關係通常包括整個業務格式,而不僅僅是特許人的商品名稱,產品和服務。在商業格式特許經營下,特許經營系統通常提供操作手冊,培訓,品牌標準,質量控制,營銷策略等。
售前披露和特許經營披露文件
特許經營規則要求特許經營人向潛在特許經營商提供預售披露文件(“FDD”)給潛在特許經營商,以便他們在訂立特許經營關係之前做出明智決定。 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說法,“特許經營規則”旨在讓潛在加盟商在投資前保護自己,為其提供評估潛在風險和收益所必需的信息,與其他投資進行有意義的比較以及進一步調查特許經營權機會。”
特許人必須在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前至少14天向潛在特許經營商提供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者有權在簽署之前至少七天收到完成的特許經營協議。
當然,如同任何規則一樣,聯邦和州一級的這些要求也有一些條件,但是我們在這裡將會把它們掩蓋起來,因為它們有點過於技術性。
“純英文”必需
特許經營規則要求FDD的披露部分以“普通英語”而不是法律語言書寫,並向潛在特許經營者提供有關特許人和特許經營產品的特定類別的信息,包括特許人的業務信息,關係以及許可證的權利和義務足以讓未來的加盟者在加入特許經營關係之前做出明智的決定。
儘管一些州要求特許經營商在提供特許經營權之前將其FDD與州進行存檔或註冊,但根據聯邦規則,此類要求不存在。
23披露項目
根據特許經營規則,有23個特定的披露領域(稱為專營權說法中的物品)連同書面收據。 這23個項目是:
- 特許人和任何父母,先驅者和附屬公司
- 業務經驗
- 訴訟
- 破產
- 初始費用
- 其他費用
- 預計初始投資
- 對產品和服務來源的限制
- 加盟商的義務
- 融資
- 特許經營者的協助,廣告,計算機系統和培訓
- 領土
- 商標
- 專利,版權和專有信息
- 參與特許經營業務實際運作的義務
- 對加盟商可能出售的限制
- 續約,終止,轉讓和爭議解決
- 公眾人物
- 財務表現
- 奧特萊斯和加盟商信息
- 財務報表
- 合同
- 收
有關23項中每項內容的詳細信息,請閱讀此處。
合格的律師是必不可少的
對於特許人來說,制定特許經營披露文件應由合格的特許經營律師完成,並且只有在重大的戰略和其他業務計劃之後。
對於未來的加盟商來說,重要的是在對FDD進行評估時了解其包含的內容以及未包含的內容。 您應該諮詢合格的特許經營律師 ,評估任何特許人,並確保您了解特許人的產品和特許經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