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貿易是非競爭協議的一個問題
確立貿易限制概念的原始案例是在19世紀90年代在英國。 一家槍械製造商Thorsten Nordenfelt出售了他的生意,雙方同意賣家“不會在世界任何地方製造槍支或彈藥,也不會在任何情況下與Maxim競爭25年”。 上議院聽取了這一案件,其中認為:
- 禁止Nordenfelt製造槍支或彈藥的規定是合理的。
- 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競爭的規定是對貿易的不合理限制,因此是無效的。
對貿易的限制規定了一般規則,即普通法中的限制貿易條款是無效的,除非它們保護合法利益並且範圍合理。
限制貿易訴訟的法律依據
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包含了一部分關於限制貿易的部分。 “每個合同,信任或其他形式的組合,或者共謀,限制幾個國家之間的貿易或商業交易,或者與外國的交易,都被宣佈為非法。”
認為自己的交易權利受到侵犯的個人或企業可能會將其案件提交法院。 限制交易也可能違反政府規定。
限制貿易和不競爭協議
限制交易是非競爭協議中的一個問題,在這種協議中,員工或企業主接受協議(有時是為了補償),而不是在特定區域內與特定區域內的前雇主或新企業主競爭特定時間。
不競爭協議本身並不是非法的,只要它們合理並且不會侵犯個人的經營權利。 如果法院認為不競爭是不合理的,那麼它通常基於它構成對貿易的限制的原則。
為了考慮合同是否代表貿易限制,法院將考慮三個因素:
- 時間長度。 例如,在上述情況下,25年是不合理的時間長度,因此無法開展業務。
- 地理區域。 再次,“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地區都是不合理的。 和,
- 工作範圍。 工作範圍(例如槍支或彈藥)越廣泛,越不合理。
不競爭協議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發揮作用:
- 要求獨立承包商或員工在就業時簽署不競爭協議。 不競爭可能在就業期間或之後發揮作用。 如果雇主認為承包商或員工違反了不參與競爭的協議,可能會引發訴訟。
- 一項業務正在出售 ,作為銷售條款的一部分,賣方同意不與新業務競爭。
例如,禁止前僱員在前雇主100英里範圍內設立競爭企業5年的僱傭合同條款可能會被宣布無效,因為它構成對貿易的限制。
另一方面,如果限制區域較小且時間較短,合同條款可能會被維持。 事先不可能告訴法庭如何裁定對貿易案件的限制; 每個案件是不同的和獨特的。
如上所述,不競爭的存在並不一定是非法的。 在這些合同中存在問題時,保護前雇主的情況是“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僱員離開公司並開始與他/她的前雇主競爭,違反個人進行交易的權利或專業。
美國的不競爭協議和限制貿易
美國各州在處理包括不競爭協議在內的合同方面差異很大。 在一系列行動中,加利福尼亞州不允許在合同中籤訂不競爭協議,另一方面,許多國家對非競爭協議沒有具體的立法或法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