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中的限制性約定是什麼?

了解限制性約定的定義及其對您意味著什麼

根據定義,契約是包含在合同或協議中的承諾,而限制性契約協議的定義在法律上意味著當事人同意受該契約的限制。 “盟約”一詞的意思是拉丁語中的“聚集”,它表達了願意這樣做,但限制性的盟約在一些國家受到抨擊,因為它們有可能限制貿易。

限制性契約不被認為是非法的,但限制特別嚴格的限制已被發現限制了個人開展業務的能力。 在這些情況下,一些法院認為具體的限制性約定協議不成立。 也就是說,有關法院不會聽到這個案件。

在非競爭性協議中,特別是放棄(稱為代價)的價值應該與收到的利益相當(在法律期限內考慮)。 例如,簽署不競爭業務的業主可能會收到一些特定的補償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

限制性約定的種類

存在三種基本類型的限制性契約。

就業合同中的限制性約定

最常見的限制性約定見於僱傭合同,禁止僱員在就業期限或僱用期滿後採取具體行動。

非競爭和不披露協議最常見於就業情況 ,特別是當企業通過簽署獎金,其他激勵措施和廣泛培訓對員工進行大量投資時。 員工可能被委託保密信息,如果工作結束,企業當然不希望傳播和提供給競爭對手。

限制性約定情況的其他例子

然而,限制性契約協議也可能是其他業務關係的組成部分。 合夥協議通常包括不競爭條款和非邀約條款以及不公開條款。 這對新業主或合作夥伴進入現有業務尤其常見。

新所有者可能希望前所有者/賣方簽署非競爭性協議,限制其作為銷售業務的一部分進行競爭。 新的所有者可能還想要限制前雇主僱用僱員或招攬現有客戶或客戶或限制披露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前所有者被限制與新企業所有者競爭(a)特定類型的業務(b)在特定時間(c)和特定區域。

限制性契約協議的問題

國家法律管轄限制性契約協議,而這些法律可能因管轄範圍而異,它們允許的內容以及哪些條款將不被支持。 例如,加利福尼亞州禁止非競爭協議,並且不允許任何企圖繞過這一禁令。 即使員工“自願”簽署非競爭性合同,或“因收到的考慮”,該公約也沒有得到遵守。

在非競爭協議爭議方面,法院通常會降低僱員的角度,特別是在協議不合理的情況下 - 特殊情況下僱員過度困難或超出雇主有理由享有的保護性質。 不到一年的盟約比兩年以上的盟約更可能得到支持。

關於貿易或商業秘密以及機密的客戶信息,保密協​​議更為普遍。

如果您正在考慮起草或簽署限制性契約協議,請與您所在州的律師談談。 它的最終可執行性不僅取決於你所在州的法律,還取決於你所在地區的主流趨勢,所以這是你在做出承諾前尋求專業幫助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