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索賠人
“原告”和“被告”這兩個術語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時代,當時英國的普通法律慣例已經形成。 “原告”這個詞來自古英語,意思是“悲傷”或“平庸”,它與“抱怨”有同樣的根源。
原告是通過提出請求或動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 現在更頻繁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被稱為索賠人。
也就是說,原告或索賠人是向另一人提出索賠的人。 申訴人一詞也用於仲裁案件。
訴訟中的另一方是被告或答辯人(答辯人)。 被告是被起訴的人或被起訴的人。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
大多數商業訴訟涉及民事法律; 即一方向另一方提起訴訟。 在這些情況下,“一方”可以是個人或企業或組織(如非營利組織)。
民法主要與一方當事人未能做某事或避免做導致他人損害的事情有關。 這個概念有時被稱為特定性能 。 也就是說,被告未能執行具體的行為。
例如,如果一方(被告)沒有支付欠另一方(原告)的款項,原告必須到法院取回這筆錢。
原告如何提起訴訟
要提起訴訟,原告必須向適當的法院提起申訴和傳票 。 這是兩個單獨的文件。 投訴通過描述被告做錯了什麼來確定訴訟的原因(例如違約)。
傳票為對方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以回應。
有時答復是書面形式,而其他時候傳票則出庭(例如在小額索賠法院 )。
這些文件連同闡明原告案件的其他文件被稱為“訴狀”。 這些訴訟來自訴訟。
民事訴訟中原告人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原告都有舉證責任。 根據標準,原告必須證明其案件是真實的。 這是有道理的,因為原告是向法庭起訴的一方,所以他或她應該必須證明為什麼應該聽取訴訟以及為什麼他的主張有效。
在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被稱為“優勢證據”。 與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合理懷疑”的案件不同,證據的優勢不是很難證明。 這個術語是指證據的權重,而不是金額。 證據由法官或陪審團衡量,無論哪方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最有可能是真實的,都會被判給判決。
原告舉證責任的一個特例
在大多數聯邦稅務問題中,國稅局是原告,個人或商業納稅人是被告。
但在稅務法院的情況下,個人納稅人是原告,國稅局是被告。 那是因為
常見濫用: “哀悼”一詞與“原告”不同,但它們具有相同的根。 悲哀意味著悲傷或悲傷,就像悲傷的旋律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