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業務實體被視為“被忽視的實體”?
出於所得稅的目的,我會將一個被忽視的實體定義為一個法律實體,因聯邦(和許多州)所得稅目的而被忽略。
我處理的最普通的無視實體是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LLC”) 。
獨資經營是一個被忽視的實體嗎?
不,因為獨資企業不是與其所有者分開的法人實體。 獨資企業可以以商號命名,但如果沒有根據州法律成立法人實體,獨資企業及其所有人/經營者在法律上是相同的。
一些S公司是否被忽視的實體是真的嗎?
不是。雖然S公司本身通常不需繳納所得稅 ,但S公司確定自己的收入,扣除額,信用等(通常統稱為“稅收屬性”),然後在其所有者之間分配稅收屬性(或向其唯一所有者)按比例分享所有權。 相反,對於一個被忽視的實體,在實體一級不確定稅收屬性。 與被忽視的實體不同,S公司需要提交年度信息報稅表。
被忽視的實體如何支付所得稅?
被忽視企業的個體所有者直接按照其所得稅申報 表的C表報告企業的稅收屬性,而S公司的每個所有者(即使只有一個所有者)從其收到附表K-1該公司並報告他或她在其所得稅申報表E中的分配情況。
稅法中的一項規定允許一個以其他方式被忽略的實體選擇作為常規公司或S公司徵稅。 但是,如果進行選舉,該實體將不再被忽視。
如果企業為了稅收目的而被視為與業主分開,責任是什麼? 這是否意味著所有者對商業債務/訴訟有利?
商業債務和訴訟的責任通常取決於基於州法律的法律地位。 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的話)州規定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如上所述,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是最常見的國內無視實體)。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可以擁有財產,訂立合同並起訴並以自己的名義被起訴; 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人通常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義務承擔個人責任。
另一方面,聯邦所得稅處理由聯邦法確定,即國內稅收法,該法忽略了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單獨存在並將其活動視為其所有者的活動。 大多數徵收所得稅的國家遵循國內稅收法,並忽視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國家所得稅目的,同時承認其單獨存在用於其他目的。
被忽視的實體(而不是其所有者)可能被要求繳納除所得稅以外的稅款,例如實體擁有的財產的財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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