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特許經營的定義可能在州一級有所不同,但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Rule”)的定義,特許經營在整個美國,如果符合三項標準,商業關係就有資格成為特許經營權:
-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許可其商標 ,服務標誌,商號,標識或其他專有標誌;
- 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業務擁有“ 重大經營控制權 ”或“重大經營幫助”; 和
- 特許人在開業之前或之內向特許人支付至少500美元(每年調整一次)。
第三元素
第三個元素通常以兩種方法之一來滿足,並且通常都存在這兩種方法。 一種方法可以是特許經營人在特許經營協議的整個生命週期內向特許人支付的持續支付。 它通常被稱為版稅支付或持續版稅,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計算,但大多數係統只是被加盟商總收入或淨收入的百分比。 該支付以及支付頻率(每週,每月,每季度等)在特許經營披露文件中披露 。
特許經營費
滿足這一付款標準的另一種方法是特許經營費 。
傳統上,特許經營商在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並成為特許經營權時向特許人首次付款。 這筆費用可以是任何超過500美元的金額(它必須在500美元以上才能觸發FTC規則的“付款”部分),一般在10,000美元到50,000美元之間。與持續授權一樣,在特許披露文件前面。
雖然許多人將特許經營費的支付與特許人提供的初始服務和支持等同起來,但在精心製作的特許經營協議中並非如此。 這筆費用僅僅是特許人在特許人包括的條款下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的費用,並由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同意。 考慮特許經營費的最佳方式是將其等同於加入鄉村俱樂部的首付費用。 特許經營費與加入鄉村俱樂部的預付費相似,持續特許權費與持續成為會員的費用類似。 協議規定了雙方對特許經營體系和鄉村俱樂部雙方的義務,並且在精心製定的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界定了服務和費用的區別,並且在實質上是分開的。
特許人設定的特許經營費金額因行業而異,並且絕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同一行業的特許經營商。 在大多數情況下,特許經營者會將特許經營費設定在一定的水平,使他們能夠向潛在特許經營者推銷其機會,向特許經銷商支付佣金,然後為特許經銷商提供必要的資源以向特許經營者提供初步支持。
這些費用通常包括初始培訓,審批網站的訪問以及監督特許經營人的網站開發,初始廣告和開放支持等費用。
在設定費用時,特許人也認識到他們的直接競爭對手和其他針對同一個潛在特許經營者的初始費用,並了解他們如何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放在市場上。
對於那些尚未開發出強大的潛在加盟商渠道的新加盟商,他們可以將費用分攤給多家加盟商,初始特許經營費可能不是一個重要的利潤中心。 隨著他們的特許經營體系變得更加著名,並且他們擁有更加強大的潛在特許經營者流,特許經營商可以開始將他們的成本用於越來越多的潛在特許經營者候選人。
從財務報告的基礎上,直到特許人實質性地提供了其所有合同義務的初始支持(通常在特許經營開始營業時表示),他們不能將特許經營費確認為收入。
對於大多數特許經營商來說,最初的特許經營費是不可議付的,但像任何合同一樣,特許經營費的數額是雙方同意的數額。 特許經營都是關於一致和可持續的複制,如果一個特許經營商支付的特許經營費低於其他特許經營費,則可能導致系統內的關係和其他問題。 設定費用的一個很好的規則是確保類似情況下的加盟商應該以同樣的方式對待。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特許經營商往往會更改其初始特許經營費的數額:
- 多單元開發 :當特許經營商同意在規定的時間段內開設多個地點時,傳統上這被稱為多單元開發協議 。 在這種類型的協議中,特許人減少特許經營者計劃在開發進度表中稍後打開的地點的特許經營費並不罕見。 例如,特許經營者將被要求為其開設的前兩個單位支付正常的35,000美元的特許經營費,但從三到五單位只需支付30,000美元。 這是為了激勵加盟商開放一個以上的單位。 對於簽署開發協議的多單元加盟商來說,也支付更低的持續許可費用的做法也越來越普遍。
- 轉讓費:雖然技術上不是最初的特許經營費,但是轉讓費是在特許經營者出售其業務並將其權利作為特許權轉讓給另一方時支付的。 這個“新”特許權將向特許人支付轉讓費,通常為特許人當時的特許經營費的固定數額或百分比。
- 續約費:在特許經營協議期限結束時,根據特許人按照合同條款重新建立關係的權利,他們可以選擇與特許人續約。 他們在訂立繼任協議時支付的首次費用通常被稱為續約或繼任費。 與轉讓費類似,續費通常比向新加盟商收取的費用更低。
- 創始人俱樂部:一些新的特許經營者,當他們第一次開始提供特許經營權時,承認他們最初的特許經營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他們的機會,而不是看看更加成熟的特許人。 為了克服任何額外的風險,並為特許經營銷售起主要作用,您偶爾會看到特許經營商為通常被稱為“創始人俱樂部”的費用提供減費。例如,特許經營商可能會將他們的特許經營費折扣為其前5或10個特許經營權,或更頻繁地為那些在特定日期前簽署協議的未來特許經營者; 作為簽署協議的一種誘惑,他們向那些首批特許經營權提供較低的特許經營費。 這些降低的費用在他們的發售文件中披露,提供明確的截止日期或其他參數,並且不太可能給稍後以較高特許費簽署的特許經營者造成問題。
雖然特許經營協議通常是附加契約(不可協商),但有幾種情況下可以談判條款,雖然不常見,但特許經營費可能在適當的情況下屬於可協商的範疇。
在確定費用時,特許人應計算其加盟商的預期財務回報,並確保回報水平足以讓加盟商和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實現理想的財務業績。 因此, 確定特許經營商充分考察關係經濟性的初始費用和持續費用至關重要。 主要根據直接競爭對手收取的費用設定費用是一些新的特許經營商採取的最常見和最具破壞性的方法之一,並且往往會導致費用過高或過低,這兩方面都可能會損害特許經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