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同中的通用限制性約定

不競爭,不公開和非徵求協議

什麼是限制性約定?

限制性契約用於幾種不同的商業情況,包括土地使用和其他房地產情況。

本文討論與員工和企業所有者簽訂商業協議的限制性條款。

就業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商業合同通常包含限制性協議,對這些協議之間的差異存在很多混淆。

他們有時被稱為“限制性契約”,因為它們涉及約(承諾)不做某事或限制某人做某事。 有時,但並非總是,協議包括對同意不採取行動的一方的賠償。

包括限制性契約在內的合同類型

這些限制性契約可以在單獨的協議或合同中找到,也可以是更大合同或協議的一部分。

這些協議在僱傭合同和獨立承包商的合同中很常見 他們也可能是商業購買的一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銷售企業所有者不得與以前的業務競爭,從以前的業務中招攬員工,或洩露機密或專有信息。

限制性約定的種類

有三種一般類型的限制性協議或契約。

不競爭協議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使用不競爭協議:

  1. 對於雇主想要限制員工離開公司並在隔壁設立競爭對手業務的就業情況。 大多數情況下,非競爭行為限制員工在規定的時間(一年,兩年或更長時間)內從事類似業務,並且在原始業務規定的範圍內。 不競爭協議難以執行,一些州已經表示由於限制貿易而無法執行。 如果有足夠的對價(金錢或其他福利)來平衡收入損失,其他州將強制執行不競爭。
  1. 在業務銷售協議中,原始業主同意不在特定時間和地區與相似業務競爭新業主。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收到不競爭協議的具體賠償。

非徵求協議

非招攬協議限制某人招攬企業的員工或客戶。 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公司的員工同意不要求其他員工為他或她工作。 例如,Joe離開了XYZ製造公司,他想帶他出色的行政助理Sally。 如果他簽署了非邀約協議,他將不被允許帶她一起。 非招攬協議在專業實踐中很常見,而且在許多情況下,離職的專業人士也禁止招攬客戶,客戶或患者。

不披露(保密)協議

非公開或保密協議旨在防止某人談論或竊取專有信息, 商業秘密 ,發明或其他對業主有競爭優勢的信息。

限制性約定的問題

所有這三類協議的目的都是試圖阻止某人從企業中獲取某些東西 - 客戶,員工,一般企業,專有產品或商業秘密。

這三個問題都是執法問題。 一旦損害已經發生(員工或商業機密被盜或競爭破壞了企業),可以說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和昂貴的法律程序來恢復損失並將精靈放回瓶中。 在這些情況下,除了律師之外,沒有任何人受益。

一些州,特別是加利福尼亞州,已經取消了不競爭協議,以此來限制競爭。 在將這些限制性條款納入您的業務協議之前,請諮詢您的律師並審查您所在州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