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協議中的強制性仲裁條款

小企業協議中的強制性仲裁條款

2012年向星巴克提出的以禮品卡服務條款強制仲裁的請求。 David Gordon / Flickr Creative Commons

商業和消費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近年來一直在增長。 過去幾年來,許多網絡公司都在用戶合同中製定了強制性仲裁條款。

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沒有意識到強制性仲裁條款,因為它們在用戶協議中打印良好,或者用戶必須在啟動服務後的短時間內達成一致(在Dropbox的情況下)。

最近的最高法院案件(例如2013年的美國運通案)維護了公司與其他公司或消費者達成協議的強制性約束性仲裁條款的權利。

仲裁條款也一直在醫生協議和就業協議中出現。

但消費者一直在反擊。 2012年,星巴克的客戶請求該公司撤銷其禮品卡服務條款中的強制仲裁,最近通用磨坊公司在Facebook上消費者反彈之後,放棄了針對想要參加抽獎活動或使用優惠券的在線客戶的強制仲裁條款。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無私利的第三方傾聽爭議雙方的意見,並作出 - 通常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仲裁程序被用作長期有約束力的訴訟的替代方案。

(調解是另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涉及雙方與經過培訓的調解員討論問題,協助雙方達成協議。調解通常不具約束力。)

仲裁的好處包括:

仲裁的缺點包括:

對消費合同強制仲裁條款的關注

仲裁員和法院在就業案件和醫療事故案件中平均裁決的比較表明,仲裁申請人只能得到法院收到的約20%的損害賠償金。

消費者可以選擇退出這些仲裁協議,但如果客戶不同意仲裁,公司可以拒絕服務。

在過去幾年中,國會試圖通過立法使消費者的仲裁程序更加均勻。

例如,2013年的“仲裁公平法”規定,“如果需要就業,消費者,反托拉斯或民事權利糾紛進行仲裁,則不存在任何有爭議的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國會並未就此立法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