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規則使第11章案件更容易生存
第11章是一種讓企業在重組財務時能夠繼續經營的破產類型。 第11章也適用於個人,但沒有多少人利用它,因為這對於律師來說是勞動密集型的,而且對客戶來說代價很高。 同樣適用於企業。 事實上,許多企業已經使用第11章來成功解決運營問題,但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這仍然是一個混亂,昂貴且耗時的建議。
規則和條例是複雜的,似乎每一步似乎都需要每個“利益方”的投入,而律師賬單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此外,債務人受到其債權人,股東,美國受託人,破產法官以及公司足夠大的新聞媒體的嚴密監督。
考慮到這一點,2005年破產法最新一輪破產法,即“預防破產和消費者保護法”的製定者們試圖使“嚴厲的第11章”程序變得更簡單,成本更低,因為小問題會被迫退出業務或進入第7章清算。
如果企業是獨資企業,第13章可能更具成本效益。 閱讀更多關於第13章商業案例。 了解更多關於My Business失敗的小企業主的其他破產選擇的信息。
什麼是小企業債務人 ?
“破產法”下的小企業債務人可以是獨資經營者,公司或合夥企業。 此外,小企業債務人是:
- 除主要擁有或經營不動產外,從事商業或商業活動。 (破產法對擁有一項房地產資產的企業也有特殊規定。)
- 在非特遣隊,已清算,有擔保和無擔保的債務中欠款不得超過2,566,050美元*,但不包括欠關聯公司或內部人士的任何債務。
- 沒有積極的債權人委員會。**
完整的定義請參見11 USC Sec。 101(51D)。
*這一數額每三年調整一次,並將於2019年4月1日上調。
**第11章規定委任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 在較大的情況下,委員會監督破產債務人。 在較小的情況下,債權人往往不願承擔責任或不感興趣。 其他債權人的委員會,如債券持有人,在第11章中也很常見。
“小企業債務人”與“經常”第11章債務人之間的區別
主要是適用於小型企業案例的規定旨在簡化流程,並使第11章更便宜。
美國受託人監督,而不是債權人委員會:因為沒有債權人委員會來監督債務人,所以留給美國受託人。 在案件開始時,債務人必須參加“初步訪談”,在該訪談中,UST將評估債務人的可行性,研究其業務計劃,並在第11章討論債務人的義務。
這些義務包括通常按月提交債務人的財務活動的詳細報告,包括收入和支出。 UST使用這些報告來發現趨勢和困難,從而使成功的結果可疑。
更多“獨家”時間提交重組計劃:作為交換,債務人不必擔心干擾企業運作的債權人,特別是涉及擬議的重組計劃。 大多數第11章案例的目標是成功實施重組計劃。 在普通的第11章案例中,債權人可以像債務人一樣提出計劃。 在一個小企業案例中,債權人可以在債權人下降之前有一些喘息的空間。 這個“排他期”可以持續180天,可以延長到300天。
這也有助於將案例更迅速地轉移到比第11章更大的案件中經常發生的情況。 更快捷的案例通常意味著更便宜的案例。
沒有披露聲明(經法院批准):在小型企業案件中,破產法院也可以放棄債務人提交披露聲明並在法院採取重整計劃前批准的要求。 披露聲明與股票招股說明書類似,並包括債權人可能需要作出關於投票贊成或反對債務人提議的重組計劃的知情決定的所有信息。 披露聲明必須得到法院的批准,並且往往會導致債權人,其他方和債務人之間的巨額打架。
查看此頁面,查看更多有助於小企業主考慮破產的文章的鏈接:小企業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