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WA負責商用車輛的尺寸和重量規定
車輛尺寸規定
1956年,商用機動車規格首次頒布。當時,州際公路系統允許的商用車最大寬度為96英寸。
1982年的“地面運輸援助法”(STAA)將商用機動車的最大寬度增加到102英寸,不包括鏡子和某些安全裝置。 這一規定的唯一例外是在夏威夷州,最大寬度為108英寸。 如果一個國家希望允許高速公路網上的車輛超過最大寬度,那麼該州必須頒發特殊的寬度許可證。
聯邦關於車輛長度的要求被描述為州可以遵循的最低要求。 半掛車的最低標準是48英尺或特定州的高架限制。 例如,科羅拉多州最古老的長度是57英尺4英寸,而新墨西哥州的最小長度是57英尺6英寸。
商用機動車輛沒有聯邦車輛高度要求,允許各州設置自己的身高限制。
大多數身高限制範圍從愛荷華州和馬薩諸塞州的13英尺6英寸到密蘇里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14英尺範圍內,特殊道路上通行率較低的情況除外。
車輛重量規定
描述商用機動車重量限制的規定見23 CFR Part 658.17。
州政府對州際公路上的車輛必須執行的最大重量為總重量限制80,000磅。 該法規還要求單軸車輛的最大重量為20000磅,而串聯軸車輛的最大重量為34000磅。
單軸車輛可以包括具有兩個車軸的車輛,但是這些車軸不能超過40英寸。 如果車輛上的車軸間距超過40英寸且間距小於96英寸,則該車輛將被視為串列車軸。
每個州都可以簽發超重許可證,因為這不是聯邦責任。 如果負載不能分成較小的負載,例如損壞負載或需要超過八小時來分配負載,則州可以為車輛頒發許可證。
橋重量限制
1975年,國會通過了橋樑公式,以計算穿過橋樑的車輛的重量與長度比的限制。 在20世紀70年代商用汽車變得更重時,人們擔心沿州際公路系統的大量橋樑將無法承受額外的重量。 車橋間距對橋樑公式非常重要,因為牽引另一輛車或拖車的車輛比同等重量的獨立車輛對橋樑施加更大應變。
聯邦法律規定,即使單軸,串聯軸和車輛總重量在法定限制範圍內,兩個或更多個連續軸也不能超過橋式公式計算的重量。
超重車輛
雖然有關車輛重量的規定,但運營商可以發出超重車輛,這可能會導致公路損壞和額外的維護成本。 研究表明,在美國,超重車輛的成本每年可能在2.65億美元至11億美元之間。 重量限制的實施嚴重依賴於多個稱重站,但由於運行時間有限,稱重站的成功率約為1%。
概要
為了所有使用州際公路系統的車輛的安全,美國聯邦關於商用機動車輛的尺寸和重量的規定已到位。
當它涉及州際公路系統,尤其是橋樑時,這些規定很重要。 目前的規定限制了高速公路系統的損壞,但目前的安排難以執行這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