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與繳款過失

共同過失和比較過失是法院適用的判定誰應對事故負責的法律原則。 這些原則還決定了原告在訴訟中是否有資格獲得賠償。 提起訴訟時,過錯是決定責任的關鍵問題。 然而,許多事故是由於不僅由被告而且由原告承擔的疏忽造成的

比爾是一名自僱電腦顧問。 他正在與ABC製造公司的經理傑夫商務午餐。 比爾試圖說服傑夫ABC需要比爾的服務。 比爾很緊張,喝了太多的酒。 午餐後,比爾和傑夫回到ABC總部繼續談話。 比爾感到醉意。 當他進入書架時,他正在去傑夫的辦公室。 書櫃落到比爾身上,嚴重受傷。

比爾向ABC 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 人身傷害的 賠償金 。 他的訴訟稱ABC是疏忽的,因為它沒有將書櫃固定在牆上。 美國廣播公司反駁說,當他過度酗酒時,比爾是疏忽大意的。 他的醉酒狀態是他受傷的一個因素。

共同過失

根據共同過失理論,如果他或她自己的疏忽導致傷害,則禁止任何人為損害賠償損失。

即使一個人只是輕微造成傷害,恢復也是被禁止的。 在美國廣播公司的製造方案中,如果美國廣播公司證明比爾甚至有1%的損失由他負責,比爾將無權賠償損失。

在頒布勞動者補償法之前,許多雇主都成功地阻止了受傷工人的訴訟,他們認為工人自己的疏忽導致了他們的傷害。

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共同過失常常被認為過於苛刻。 很多被告都毫無困難地證明原告對傷害負有1%的責任。 因此,除極少數國家外,所有國家都放棄了這一原則。

比較疏忽

大多數州都不採用共同的疏忽,而是採用比較過失原則。 根據這種法律理論,一個人根據他或她相稱的責任程度得到補償(或不)。 即使該人的疏忽導致了自己的傷害,也可能有資格獲得賠償。 有兩種比較過失規則:純粹的和修改的。

純粹的比較過失

根據純粹的比較過失原則,一個人只有在其對傷害不負責任的情況下才有資格獲得賠償。 例如,假設法院認定Bill(在前面的例子中)對他的肩部損傷負有25%的責任。 如果比爾在事故發生時保持清醒,他將獲得5萬美元的賠償。 比爾的獎金減少了25%(他的責任比例)。 他只收到37,500美元。

美國約四分之一的州遵循純粹的比較過失原則。

這條規則的一個主要缺點是,即使他或她主要負責受傷,它也能使人恢復損害賠償。 例如,即使他對他的傷害負有99%的責任,比爾也能收回1%的賠償金(500美元)。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許多國家採用了一種稱為修改過的相對過失的原則

修改後的比較疏忽

約三分之二的州採用了修改後的比較過失規則。 在這種類型的規則下,損害賠償僅適用於不屬於原告的損害部分。 但是,只有當一個人的罪責沒有超過規定的門檻時才允許賠償。 該閾值通常為50%或51%。

例如,假設比爾對ABC製造公司的訴訟是在具有修改過的比較過失法的州內提起的。

法律允許受傷的人在傷害不足50%的情況下賠償損失。 如果法院認定Bill對他的40%的傷害負責,Bill將有資格獲得賠償。 他對傷病的貢獻(40%)低於50%的門檻。 如果他沒有為他的傷病做出貢獻,比爾將得到的賠償金額將是他所得到的賠償金額的60%。

現在假設法院認定比爾對他的傷害負有60%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比爾將不會收取任何賠償。 他的責任範圍(60%)超過了50%的門檻。

規約或判例法

每個州都有一項法律,確定它是否遵循共同過失原則或某種版本的比較過失原則。 法律可以是法令(成文法)或以前的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