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發原因與反並存因果關係

並發因果關係是一項涉及財產保險的法律原則。 它適用於由於兩個或更多原因而導致損失或損害發生時,其中一個原因被覆蓋且其中一個原因被排除。 這些原因可能同時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在另一個之前。

例如,假設您擁有一棟您用作商業倉庫的建築物。 一場熱帶風暴吹過城鎮,強風破壞了建築物的前部。

大雨造成山洪暴發,建築物的正面也會受到水害。 洪水造成的破壞和風力造成的破壞是不可能分開的。 您的建築物根據商業地產政策承保,該政策涵蓋風力造成的損害,但不包括洪水造成的損害。 你的建築物受到兩個原因的損壞,其中一個被排除,其中一個被覆蓋。 損失是否被覆蓋或排除?

根據同時發生的原因,損失將被涵蓋。 該原則認為,如果損失是由兩種風險造成的,其中一種風險被排除在外,其中一種風險被涵蓋,則損失將被涵蓋。

並發因果關係理論源自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做出的決定。 作為這些決定的結果, ISO和商業保險公司修改了他們的財產政策以包括反並存因果措辭。

這一措辭旨在確保排除由某些危險造成的損失,即使其他危險也涉及損失。

大多數商業地產政策適用於所有風險的基礎上,這意味著該政策涵蓋所有未被排除的損失原因。 在大多數全風險政策中,包括標準的ISO全風險政策, 排除分為兩大類。

只有第一組的排除情況受到反並存因果措辭的限制。

反並存因果關係措辭規定,任何上市危險造成的任何損失均不包括在內,即使第二項風險導致損失和第二項風險被涵蓋。 排除適用於兩種危險是同時發生還是一種發生在另一個之前。 許多商業物業政策(包括ISO財產政策)對以下七項排除適用反並存因果語言:

命名的Perils策略

同時發生的原因主要適用於所有風險政策。 所有風險策略涵蓋了比命名風險策略更廣泛的風險範圍。 一個命名的危險政策涵蓋了僅由政策中列出的危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儘管如此,名為危險的政策仍可能包含反並存因果措辭。 ISO Broad Form政策就是一個例子。 雖然這種形式是一種有名的危險政策,但它包含了上面列舉的七種排除。 這些排除條款與ISO全風險政策中發現的反並發因果語言相同。

近因

假設你的財產政策不包含上面引用的反並發因果措辭。 你自己的建築物被風和黴所損壞。 根據您的政策,模具是一種排除危險,但是風是被覆蓋的。 你的損失是否會被覆蓋? 答案也許是。 有些法院不適用同時發生的因果關係原則。 相反,他們將確定哪些危險是您的損失最接近(主要)原因。 如果您的損失的最接近原因被認為是模具而不是風,您的損失可能會被排除。 如果法院認定最近的原因是風,那麼應該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