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和財務責任
“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雖然主要針對商業世界,但也為非營利財務提供了藍圖。
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提及“2002年美國競爭力和企業責任法案”。
它適用於上市公司,並要求他們遵守治理標準, 增加 董事會成員在監督財務交易和審計程序方面的作用。
這項法律是為了應對企業會計醜聞而製定的, 這些醜聞使得安然這樣的公司成為企業瀆職行為的代名詞 。
雖然新法律適用於上市公司,但它也起到了喚醒非營利社區的作用。 事實上,有人建議擴大法律適用於非營利組織。
同時,負責任的非營利組織一直在使用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作為其自身財務實踐的標準。 這些做法只能改善非營利組織的內部控制,並為其財務活動提供所需的透明度。
薩班斯法案如何適用於非營利組織
- 該法管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每個委員會成員都是董事會成員並且是獨立的(沒有從公司獲得任何報酬)。
此外,審計委員會預計至少有一名“財務專家”或解釋為什麼不。 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外部審計師的活動。
大多數非營利組織,即使不進行外部審計,也有一個或多個處理財務問題的董事會委員會。 大型非營利組織可能有一個監督年度審計的審計委員會。
確保審計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財務委員會的獨立性是非營利組織的良好做法。 非營利組織還應確保其審計或財務委員會成員具有財務知識。
- 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管理審計人員的責任。 它要求審計公司的牽頭(審查)合作夥伴每五年輪換一次審計。 公司不需要改變,儘管這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一種方式。
此外,審計公司在審計時不能向公司提供非審計服務。 審計事務所還必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關鍵會計政策和實踐”。
非營利委員會也應該每五年更換審核審核員,以便審核公司不會因為過度熟悉而“在開關上熟睡”。 鼓勵非營利組織不要混合審計和非審計服務,以防止任何利益衝突。
- 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要求公開持有的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證明公司的財務報表,證明其適當性,並準確地呈現公司的財務狀況。
鼓勵非營利組織要求其首席財務官證明組織的財務報表。 非營利組織的首席執行官可能不像公司的首席財務官那樣精通財務。 因此,需要有能力的首席財務官。 但是,非營利組織的首席執行官最終必須負責。
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的其他條款規定:
- 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 向公眾披露或透明
- 舉報人保護
- 文件銷毀
非營利組織在這些領域採取類似的保護措施是明智的。
在對非營利組織進行更嚴格審查的時代,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為非營利組織提供了一個極好的藍圖,以達到一定的財務責任水平,這只能幫助他們的聲譽並確保捐助者和支持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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