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和材料合同

當雙方同意支付預定單位費率時,將使用時間和材料合同。 如果無法提供準確的估計或無法定義時間表,則使用時間和材料合同。 這種合同給業主帶來的風險最高,也是承包商最安全的方式。 時間和材料合同是聯邦政府最不可取的合同類型。

時間和材料合同項目

在使用時間和物料合同時,可以協商以下事項:

  1. 勞動率:指定包括行政人員在內的所有勞動力的固定稅率。 如果您在大型項目中使用T&M,請務必提供折扣人工費率以降低項目總成本。
  2. 材料標記:T&M合同通常在材料價格上增加15%到35%。
  3. 不超過:時間和材料不超過,是一個合同,承包商可以在該合同中記錄正在執行的工作,但有一個上限可以用作承包商收取最高金額。 這種類型的變化可以用來提高承包商的效率 ,並且假定成本過高。 它還為業主提供了一個上限,以保證承包商不會超過該限額。
  4. 最大勞動時間:除了不超過的條件,時間和材料合同外,還可以設置最大勞動小時數。 當承包商超過規定金額時,這些額外的時間不應付給另一方。 這避免了時間和材料合同的“效率低下=更多錢”問題。

時間和材料合同

一些聯邦機構使用時間和材料合同,雖然在政府機構中不受歡迎。 一些使用T&M合同的機構是:

一旦合同官員確定它是最合適的合同,並且合同包括不超過條件時,聯邦政府的時間和重大合同就可以使用。

“聯邦採購條例”(FAR)解釋說,可以通過確定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準確估計工作的範圍或持續時間或以合理的可信度預測成本FAR 16.601(c))。 在使用T&M時,政府還必須對承包商的表現進行監督。

時間和材料合同的缺點

時間和材料合同也有一些缺點,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