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改革意味著什麼?

侵權改革”一詞是指旨在減少訴訟的法律。 這些法律通常關注特定的行業,如醫療行業。 大多數侵權法改革立法已經由各州頒布,但聯邦政府也通過了一些。

優點和缺點

侵權改革的主題是有爭議的。 支持者認為,法律對防止損害企業的濫用行為是必要的。

他們認為,律師提起了大量的訴訟,其中許多是輕浮的。 這些訴訟導致獎金過高,並為律師收取高昂的費用。 大獎和高額費用增加了做生意的成本。 企業必須將這些成本轉嫁給客戶才能生存。 他們的客戶以產品和服務價格較高的形式支付訴訟費用。

侵權改革的批評者認為,法律並不能解決導致索賠的問題。 相反,它們限制了人們因受到傷害而獲得正義的能力。 許多受害者無法負擔律師的費用,因此他們的案件按照判決金額收費。 如果通過侵權改革減少潛在損害,律師對新案件的激勵就會減少。 沒有律師協助他們,受害者不能獲得賠償。

國家侵權改革

各州頒布的大多數侵權改革法律都旨在保護醫療保健提供者。

但是,有一些旨在保護製藥,石棉或其他產品的製造商。 雖然各州的法律各不相同,但他們通常需要以下一項或多項法律:

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改革始於20世紀70年代,當時許多州通過法律來限制醫療保健提供者的責任。 醫療事故索賠增加,幾家保險公司已經停止撰寫報導。 保險公司的流失降低了保險覆蓋面和保險價格的可用性。

一些從業人員根本無法獲得保險。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州立法者頒布了減少索賠規模和數量的法律。 一個例子是1975年在加州通過的一項法律,稱為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案(MICRA)。

MICRA被認為是希望通過侵權改革立法的其他國家的典範。 該法仍然有效,對非經濟損失徵收25萬美元的上限(未對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它不會對經濟損失或懲罰性賠償施加任何限制。 MICRA還使用滑動比例來限制律師可以收取的費用。

許多州在20世紀80年代,90年代和2000年代通過了適用於醫療保健提供者的附加法律。 這些法律是為了穩定保費並增加醫療事故保險的可用性而頒布的。

石棉: 20世紀大部分時間用於製造船舶,剎車片,鍋爐和其他產品。 到了20世紀70年代,礦物質已經與肺部疾病如石棉沉滯症和間皮瘤(一種癌症)相關聯。 已經感染這些疾病的工人開始對雇主和製造商提起訴訟。 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石棉相關服裝激增。 到了21世紀初,他們正在堵塞州和聯邦法院。 律師代表原告團體提起大規模侵權訴訟。 許多原告已經接觸過石棉,但沒有遭受身體損害。

少數州已通過侵權改革,努力減少石棉訴訟的數量。 德克薩斯州就是一個例子,該國於2005年通過SB15。該法律要求原告在提出索賠之前獲得石棉相關身體損害的醫療診斷。 原告必須單獨提出索賠,而不是作為大規模侵權訴訟的一部分。 根據2013年通過的後續法律(HB1325),如果索賠人沒有遭受任何損害,則要求在2005年之前解除訴訟。 如果最終被診斷出患有石棉相關疾病,申訴人可以重新提起訴訟。

產品責任:少數國家已頒布法律減少產品責任訴訟。 例如,德克薩斯州於2003年通過了一項法律,旨在保護製藥和醫療器械製造商免受基於未能警告的訴訟。 該法假定,如果製造商的產品含有FDA批准的警告,則製造商已經提供了有關其產品危險的足夠信息。 包含FDA批准警告的產品製造商可以免於訴訟,除非原告可以證明,例如一家製造商從事賄賂或其產品已被FDA下令上市。

威斯康星州於2011年通過了產品責任侵權改革。該法稱為“綜合侵權行為改革法”,該法適用於所有製造商,而不僅僅是製藥和醫療設備製造商。 除其他外,它規定了一項為期15年的休憩制度。 這意味著索賠人不能因製造15年或更早的產品所造成的傷害而起訴製造商。 法律將懲罰性賠償額限制在200,000美元或賠償損失的兩倍,以較大者為準。 如果被告對原告的傷害不足51%,則還需要適用比較過失而不是連帶責任。

聯邦侵權改革

聯邦政府也通過法律減少某些類型的訴訟。 這些法律相對較新。

集體訴訟:聯邦政府已經對集體訴訟提起了一些侵權改革。 2005年國會頒布了“ 集體訴訟公平法” 。 法律允許被告在聯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審理案件,如果符合某些標準的話。 要在聯邦法院受審,案件必須涉及至少100名原告。 一個或多個原告必須居住在與一個或多個被告不同的狀態。 此外,所有原告所尋求的損害賠償總額必須至少為500萬美元。 法律的目的是在聯邦法院審理更多案件,聯邦法院對原告的友善程度通常不如州法院。

志願者:聯邦政府頒布的侵權改革的另一個例子是“ 志願者保護法案” (VPA)。 1997年通過,VPA旨在促進志願服務。 它根據他們代表非營利組織或政府機構所做的行為或不作為,保護志願者免受訴訟。 如果工作人員執行需要許可證的服務,則他或她必須獲得適當的許可才能免受訴訟。

VPA不以任性,魯莽或犯罪不當為由保護工作人員免受訴訟。 如果車輛或船舶的所有者或經營者需要獲得許可證或保險,它不適用於由經營車輛,工藝或船隻的志願者造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