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荷華州最近的地方法院案例說明了做出“獨立承包商與員工”決定的難度,因為有些因素可以採取任何一種方式作出決定。
法院必須考慮所有因素,並利用其最佳判斷來作出決定。 請記住,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認為他們是獨立承包商,否則IRS認為員工是員工。
確定身份的因素 - 20因素測試
美國地方法院為愛荷華州和南達科他州聽取了與波特家畜有關的案件(2008年8月)。 法院在對案件的討論中使用了IRS“20因素測試”。 這20個因素是:
- 說明。 必須遵守您的指示,了解他們工作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的員工比獨立承包商更有可能成為員工。
- 訓練。 您的員工從您那裡獲得的培訓越多,他們就是員工的可能性就越大。 這裡的基本概念是獨立承包商應該知道如何去做他們的工作,因此不應該要求購買者提供他們服務的培訓。
- 積分。 您的員工的服務對您企業的成功或延續越重要,他們就更有可能是員工。
- 提供個人服務。 必須親自執行您所支付的服務的工作人員更可能是員工。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有權利用其他人的服務替代他們自己的服務來履行合同。
- 招聘助理。 不負責僱用,監督和支付自己的助手的員工更可能是員工。
- 持續關係。 為你工作很長時間或間隔的工作人員更可能是僱員。
- 設定工作時間。 你建立工作時間的工人更可能是僱員。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可以設置自己的工作時間。
- 全職需要。 您需要工作或全職工作的員工可能是員工。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可以隨時隨地為任何他們選擇的人工作。
- 在場所完成的工作。 在你的場所或你指定的地方工作的工人更可能是僱員。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擁有自己的業務地點,可以為他們工作。
- 訂單或序列集。 你設定他們執行服務的順序或順序的工人更可能是僱員。
- 報告。 您需要提交定期報告的員工更可能是員工。
- 付款方法。 按小時,週或月支付的員工更可能是員工。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由工作支付。
- 花費。 您支付的商務和旅行費用更可能是員工。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會承擔自己的管理費用。
- 工具和材料。 您提供工具,材料和其他設備的工人更可能是員工。
- 投資。 您的員工在提供服務時使用的設施和設備的投資越多,他們就越有可能成為獨立承包商。
- 利潤或虧損。 您的員工在提供服務時可能獲利或承受損失的風險越大,他們就越有可能是獨立承包商。
- 一次為多個人工作。 您的員工同時執行服務的企業越多,他們就越有可能是獨立承包商。
- 提供給大眾的服務。 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例如,通過名片,廣告和其他促銷項目)更可能是獨立承包商。
- 開火權。 隨時可以開火的員工更可能是員工。 相反,您終止獨立承包商的權利通常受具體合同條款限制。
- 退出的權利。 可以隨時退出而不會對您承擔任何責任的員工更可能是員工。 相比之下,獨立承包商通常不會在項目中間走開,也不會因未完成項目而承擔財務責任風險。
波特案例中的因素
在波特案中,請看法院的具體調查結果:
- 銷售人員(本案例中的所有人)沒有固定的地區,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並且在他們工作時沒有其他人能夠控制。 所有這三個因素都表明了獨立的承包商情況。
- 所有的銷售人員都接受過培訓,包括“一路順風”,提供諮詢或研討會,但大部分培訓都與所銷售產品的具體細節有關,而不是如何銷售的細節。 法院認定這個因素只是“最低限度”決定性的。
- 沒有要求銷售員提交書面報告,但有些人自願提交了這些報告。
- 推銷員是通過佣金支付的,但他們可以對下週的佣金進行抽獎 。 佣金表示獨立承包商身份,但平局表示薪水和員工身份。 這個因素在評估中沒有考慮到。
- 費用由公司支付,銷售人員可以使用車輛撥打銷售電話並交付產品。 這兩個因素都表明了僱傭關係。
- 銷售人員沒有投資設施用於履行職責; 他們報銷這些費用。 設施投資和報銷缺乏都表明雇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
- 其中兩名銷售人員報告稱為其他公司工作 - 太少不能被視為決定因素。
- 無論是推銷員還是公司都可以隨時終止關係 - 這表明就業情況。
- 最後,銷售人員說,他們沒有獲得健康福利或其他員工福利。
那麼,法院的發現是什麼?
對相關因素的考慮支持國稅局發現銷售人員沒有被恰當地劃分為獨立承包商,而是存在雇主 - 僱員關係 。
儘管許多因素表明獨立的承包商關係,但法院並未發現獨立承包商的項目足以將這些銷售人員的狀況從員工改為獨立承包商。 明天,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知道一個額外的“皺紋”
與上面波特案的直接聯繫是: http : //www.iasd.uscourts.gov/iasd/opinions.nsf/.../$FILE/Porter.pdf